安置房一般都是有房產證的。安置房有房產證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政府分配的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房產屬個人所有,但五年內不得上市,五年后可辦理房產證;另一種是房產開發公司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與一般商品房沒有區別,可自由上市,可以按照程序辦理房產證。
(資料圖)
1、房地產評估。到所在縣區或市的房產交易大廳辦理房地產評估,辦理這項時先要決定由誰負責評估費用,買賣雙方均可。
2、交營業稅。到房產所在的地稅分局或地稅所辦理,需提交購房合同原件及復印件、買賣雙方身份證復印件、房產評估報告。
3、辦理房產證過戶。到房產交易大廳辦理,需提交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土地證原件及復印件,房屋平面圖,申請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完稅證明(地稅上給的東西),房產評估報告等。
4、繳納交易費用。到當地財政局交契稅即可,一般是交按房屋3元一平方米收。
5、領取房產證。需要交登記費、工本費等等。
1、價格
通常情況下,拆遷安置房基本都是在簽訂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況下轉讓買賣的。由于從訂立安置協議到房屋交付,中間間隔時間長、變化大,特別是如果價格不斷上漲,到交房時的價格可能有所差異,拆遷戶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失,因此拒絕交房,要求漲價,最終導致雙方的矛盾加劇,引起訴訟。
2、政策規定
一般來說拆遷安置房屋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此類房屋產權雖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一定期限內不能上市交易。
3、產權共有人
另外需要注意,不排除有些拆遷安置房還存在房屋共有人,而共有人也是房屋交易中風險的制造者,他們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責任追求己方利益,或為合同的履行設置障礙。而拆遷房買賣合同在訂立時就來源明確、權屬清楚,如果拆遷戶主張合同無效,那么這種行為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會給安置房買賣帶來風險。
標簽: